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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与企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培训的周期和频次等。
《劳动法》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公司占用员工下班时间培训是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外出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1、根据中国税法和政府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对员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进行报销,但具体的报销标准可能因企业而异。一般情况下,公司会以报销相关费用的发生为前提,要求员工在外出参加培训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培训信息。
2、完全按照发生的实际费用为报销标准,不得超出法定标准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应由参加培训的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应与参加人员学历、职称等因素相挂钩,不得出现个别人员的超标报销。报销流程。
3、法律分析:单位指派或经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外出参加的各类岗位培训,培训费用经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据实全额报销,外出培训发生费用超出申请额度部分自行解决。
4、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
1、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4、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三级安全教育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规定的。
6、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1、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2、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
4、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5、第二章 培训管理体制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业务上对全国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6、年10月30日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