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源头治超管理办法
- 2、源头治超工作报告
- 3、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依据是什么
源头治超管理办法
1、源头治超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若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将受到行政处分。为了确保源头治超工作的有效实施,黑龙江省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严格的管理和处罚措施,旨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与秩序。
2、第四条 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
3、第四条 货运车辆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4、治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源头控制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组织和实施责任,设立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施目标责任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政府将治超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源头治超工作报告
坚持把治超工作作为大事要事来抓,及时召开全局治超工作会议,加强治超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成立治超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以上问题影响到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要结合我站源头治超的相关情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十下一步工作安排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第四条 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
(五) 我们以创建“无超载城市”为目标,定期组织全域治超行动,深化车辆污染治理。我们每隔10天组织一次专项行动,大力整治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六) 我们定期深入辖区重点运输企业、农村、市场、中小学校等地,开展交通安全源头教育,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守法意识。
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依据是什么
1、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依据主要包括多个法律法规和实际管理需要。 首先,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款明确指出,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2、标准是源头企业的管理,规范货物装载标准,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出厂,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是指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生产加工单位和装载单位。
3、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和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要求其安装称重设备,严格控制装载质量和规范操作。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装载现场的检查,以及与各部门协作处理违法行为。